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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加强和完善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实施办法

作者:统战部  | 发布日期:2005-12-23

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加强和完善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实施办法

粤发[1995] 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体现了我国政治体制的特点和优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中发[198914号)的有关规定和中共中央对多党合作提出的新要求,为加强我省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发挥参政党的作用,特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各级党委同各民主党派保持密切联系,党委统战部协助党委了解情况,协调关系,帮助民主党派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共同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的大政方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及其工作部门。

 

第二章 协 商

  第四条 党委主要负责人邀请各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举行民主协商会,就党委、政府拟提出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安排、重大人事任免事项等进行协商。这种会议第年举行一至两次。

  第五条 党委主要负责人根据形势需要,邀请各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举行谈心活动,就社会热点、难点和关系群众生活的重大问题征求意见,沟通思想。这种活动每年举行一次。

  第六条 党委主要负责人邀请各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举行专题座谈会,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某些重要问题进行座谈,听取意见和建议。这种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党委召开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通报会,通报政治经济形势及某项工作情况,传达重要文件。这种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重大事件及时通报。有的通报会可委托党委统战部召集,约请有关部门参加。

  第八条 党委委托统战部召开民主党派负责人座谈会,就加强民主党派自身建设,发挥参政党作用问题进行座谈,互通情况,交流经验。这种会议每年举行一次。

  第九条 各种协商的议题与会期确定之后,各级党委的有关部门一般应提前十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文件送达与会人员。

  第十条 各级党政负责人要坚持与民主党派负责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的联系交友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第三章 监 督

  第十一条 党委领导班子过民主生活会之前,应注意收集并听取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意见。

  第十二条 党委、政府组织的执法监督检查,如廉政建设检查,财经物价检查,治理社会环境,整顿社会治安、市场秩序等,要邀请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参加。

  第十三条 由统战部牵头,组织民主党派负责人就党风、廉政建设和统战工作等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掌握社情民意,向党委提出建设。这种活动每年举行一次。

  第十四条 党委召开特约监察员、检察员、审计员和教育督导员座谈会,了解情况,征求意见。这种会议每年举行一至两次。也可由党委统战部牵头,有关部门协同召开。

  “特约四员”外出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所在单位要予以安排时间并承认其工作量。

  第十五条 党委负责人要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鼓励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对大政方针、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在党委召开的会议上或通过正当渠道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热情欢迎,认真对待。

 

第四章 参政议政

  第十六条 有民主党派组织的市、县要保证民主党派成员在人大常委会成员中占适当比例,在政协常委和政协领导成员中占一定比例。

  第十七条 认真做好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在各级政府与司法机关中的实职安排工作,市、县政府班子中要逐步配备并保持1名党外干部。省、市、县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的领导班子中,要尽可能各配备1名党外人士担任副职;省政府职能部门要力求有一半左右的领导班子配1名党外人士担任副职,市、县政府职能部门也尽可能配备党外人士担任副职。

  知识分子比较集中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政府职能部门,应特别注意民主党派成员担任领导职务。

  第十八条 应积极推荐、安排民主党派干部到政府部门挂职。有的民主党派干部经过锻炼,确实胜任的,可根据需要和可能,留下来继续工作。

  第十九条 省、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与民主党派对口联系制度。 每年由党委统战部牵头,会同政府办公厅(室)对此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第二十条 政府举行重要外事活动,应邀请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第二十一条 以民主党派名义提出的建议和专题报告,均由各级党委统战部送本级党委办公厅(室),党委办公厅(室)要直接报党委主管领导处理,并及时向民主党派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二条 党委每年要提出一些题目,特别是关系国计民生等发展战略的题目,并组织民主党派中的专家学者进行调查研究,写出专题调查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民主党派的代表大会、委员会全体会议及其参与的协商会议,参政、监督的重大活动,新闻单位应及时报道,并注重报道民主党派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改善民主党派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参照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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